河南市民“跨區域用鹽”被罰200元
  新鄭市鹽業局昨向當事人道歉並退還罰款,涉事科長停職,稽查隊長撤職
  這幾天,在河南新鄭市龍湖鎮開餐館的黃先生夫婦有些煩:15日上午,他們的熱乾面館用了從鄭州帶回的食鹽,被新鄭市鹽業管理局檢查人員認定為“跨區域用鹽”,沒收部分食鹽並處罰款200元。
  在新鄭市開餐館的黃先生說,新鄭鹽業部門檢查人員從他餐館查到的食用鹽,是他從鄭州帶回的。15日,新鄭市鹽業管理局檢查人員發現了這批鹽,告知黃先生夫婦“跨區域用鹽”,食鹽沒收,並罰款200元。
  新鄭市鹽業管理局一位郭姓科長說,食鹽是國家專營產品,按照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規定,該面館的用鹽行為屬“跨區域用鹽”。這位郭姓科長說:“對鹽進行區域性管理,是為了保障老百姓吃上放心鹽。有的地方缺碘,就必須供給碘鹽;有的地方不缺碘,買賣的就是非碘食鹽。”
  前天,鄭州市鹽業管理局一工作人員表示,根據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鹽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鹽產品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河商
  官方致歉
  昨日下午,新鄭市鹽業局書記李林祥代表新鄭市鹽業局向黃先生道歉,退還了罰沒的食鹽及200元罰款,並向黃先生髮放了新鄭市鹽業局2014年度“行風監督員”聘書。李林祥說,新鄭市鹽業局鹽政科科長郭新安被停職,稽查隊長王勝利被撤職。
  早在2011年11月2日,鄭州市鹽業局下文要求,市縣兩級鹽政執法人員要按權限執法、依法執法,檢查中只要是鄭州市區或縣公司供應的合格食鹽,均不允許進行處罰,不准亂查收、亂罰款,違者將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今年6月19日,鄭州市鹽業局發文重申上述要求,併進一步指出,發現類似情況後,要向市民介紹鹽業法規,主動調換供應當地合格食鹽,嚴禁亂查收、亂罰款。  (原標題:河南市民“跨區域用鹽”被罰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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