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為入住敬老院簽下《遺贈扶養協議》,約定死後將遺產贈與居委會。佛山中院終審判決居委會此舉合法
  羊城晚報訊 記者黃曉晴、通訊員凌蔚報道:在養父養母先後去世後,兩老的養女曾女士作為法定的唯一繼承人,本來應該毫無疑問地取得養母的遺產,但她卻卷入了一起離奇的“爭產案”中。“爭產”的另一方竟然是當地的居委會。原來,曾女士的養母生前和當地居委會以及敬老院方面簽下協議,以房養老,敬老院方面負責為養母養老送終,而養母死後房屋等遺產就要贈與居委會。
  曾女士於是將居委會告上了法庭。佛山中院26日通報,該院近日終審判決居委會依法分得屬於曾女士養母的遺產。
  敬老院、居委會“爭產”
  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曾女士就開始跟著自己的養父母生活。2000年,曾女士的養父去世,2013年,她的養母胡婆婆因病去世。而就在胡婆婆去世後不久,胡婆婆所在的三水區大塘鎮大塘社區居民委員會(下稱居委會)就告訴她,居委會要“繼承”胡婆婆的房屋。
  曾女士稱,居委會所稱要繼承的房屋,是胡婆婆於1996年購買的一套二手房,房屋產權證上的權屬人是胡婆婆的丈夫,也就是曾女士的養父。她非常不明白,鎮里的居委會要“繼承”老人房產的依據又是從何而來呢?
  居委會方面則拿出了一份《遺贈扶養協議》。這份協議簽訂時間是2003年2月26日,上面還有胡婆婆的簽名。協議約定,胡婆婆可入住該鎮的下屬事業單位敬老院,主要由敬老院負責胡婆婆的生養死葬,胡婆婆的一切財產包括退休工資、房屋歸村委會集體所有。
  居委會方面補充說,胡婆婆在2003年時已步入耄耋之年,由於丈夫先逝、無生育兒女,生活起居飲食需要人照顧,屬於“五保戶”範疇,她於是在2003年1月27日向鎮政府申請入住敬老院,並與居委會、鎮政府簽訂協議。
  簽訂協議後,胡婆婆從2003年2月底入住敬老院至其於2013年2月9日去世,鎮政府、居委會、敬老院對其生養死葬的義務已完全履行完畢,相應地,房屋應屬居委會所有。
  老人不願與養女住?
  羊城晚報記者留意到,胡婆婆在《遺贈扶養協議》中,提到自己無兒無女,但是曾女士就是她的養女,在法律上的義務也等同於親生女兒。那麼,為什麼胡婆婆寧願放棄自己的財產,住在敬老院也不願和養女居住?居委會方面指責稱,自胡婆婆進入敬老院至其去世,其間約有10年,曾女士明知胡婆婆與居委會、敬老院等之間的有償扶養關係,卻從不以養女身份提出異議,從沒有履行作為女兒的贍養義務。而等到胡婆婆去世後,曾女士立即要求確認收養關係,繼承其房產,其居心可見。
  對此,曾女士並不同意。她認為自己和養母的關係非常好,胡婆婆入住敬老院,那是因為胡婆婆覺得住在敬老院可以離她近一點,方便她照顧。“過年過節她都是跟我一起過的,她的起居生活也是由我料理的,她病了要住院也是我去照顧的……”曾女士表示,甚至在老人死後,辦理喪事的部分費用也是由她支付。
  對於為什麼不接胡婆婆回自己家住,曾女士表示,她也向胡婆婆提出過這樣的要求,不過胡婆婆說她適應不了外面的生活,而且住在敬老院離她家也很近。
  今年2月,曾女士一紙訴狀,將居委會告上法庭,她要求法庭確認胡婆婆與居委會所簽訂的協議書無效,同時判決涉案房屋由其繼承。
  居委擁有房屋3/4產權
  今年4月,一審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確認曾女士僅擁有房屋1/4的產權。對此,曾女士不服上訴。
  佛山中院經審理後認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作為集體所有制組織的居委會可按照遺贈扶養協議的約定獲得胡婆婆遺產的所有權。
  法院認為,涉案房產本是胡婆婆與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財產,由於胡婆婆的丈夫早於胡婆婆死亡,因此涉案房產的1/2份額應為其丈夫的遺產,應由胡婆婆及其養女曾女士繼承,故曾女士可繼承涉案房產的1/4份額。涉案房產的3/4份額屬胡婆婆的遺產,居委會可依《協議》約定取得該遺產。據此,佛山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曾女士享有涉案房屋1/4份額產權。編輯:周匯楠  (原標題:老人去世居委會與養女"爭產" 法院一審判決居委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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